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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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達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美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SITIFATIMAH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
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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