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四九二號
原告塑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一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