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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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林萬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萬金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林萬金、 林萬基林萬本林萬良林萬國林萬樹林萬通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苗栗縣○○鄉○○○段)│├──┼────────────┤│1│356-1地號土地│├──┼────────────┤│2│356-2地號土地│├──┼────────────┤│3│356-3地號土地│├──┼────────────┤│4│358-1地號土地│├──┼────────────┤│5│358-2地號土地│├──┼────────────┤│6│358-4地號土地│├──┼────────────┤│7│358-6地號土地│├──┼────────────┤│8│358-9地號土地│├──┼────────────┤│9│359-2地號土地│├──┼────────────┤│10│360地號土地│├──┼────────────┤│11│360-3地號土地│├──┼────────────┤│12│361地號土地│├──┼────────────┤│13│361-1地號土地│├──┼────────────┤│14│423-1地號土地│├──┼────────────┤│15│423-2地號土地│├──┼────────────┤│16│463-1地號土地│├──┼────────────┤│17│789-1地號土地│├──┼────────────┤│18│790-2地號土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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