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勞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字第2號上訴人 藍博成
林佑達 楊侑昇 張豐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被上訴人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7年5月27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