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00號原告 張仙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秋月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顏秋月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蔡明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