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25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煜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耀中凱傑全方位藝術造型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併請提出凱傑全方位藝術造型工作室歷次商業登記抄本。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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