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上列上訴人丰采造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沐田國際有限公司間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伍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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