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青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