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青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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