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九七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庚○○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丁字型螺絲起子肆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庚○○或單獨,或與成年人黃 榮文 (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死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連續竊取他人財物。其各次犯罪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人、所竊物品、犯罪方法,均詳如附表所示。又除附表編號十係庚○○著手竊盜未遂外,其餘均順利得手。嗣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庚○○持丁字型螺絲起子,著手竊取丙○○所有機車之際,為丙○○發現報警當場查獲,並於庚○○位於雲林縣○○鄉○○村○○路○○巷○○號住處,查扣丁字型螺絲起子及被害人之存摺、機車駕照、行車執照、機車保險證、汽車駕照、健保卡、信用卡、皮包與輕型機車一輛等物,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丙○○、子○○、辛○○、壬○○、丁○○、己○、乙○、戊○○、癸○○、甲○○之警詢筆錄。
㈢照片十四張、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十張在卷可稽。
㈣扣案之丁字型螺絲起子四支可佐。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與 黃榮文 持以竊盜所用之丁字型螺絲起子,可供為攻擊他人之身體,在客
觀上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被告所為,附表編號一至九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編號十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與黃榮文就附表編號一至九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詳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似,均係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並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前於八十五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被告與黃榮文攜帶螺絲起子犯案,威脅他人生命、身體安全甚鉅,其竊盜次數共有十件,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被害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丁字型螺絲起子四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適用法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作成本判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與地點│行為人│被害人│犯罪所得財物│犯罪方│││││(新台幣)│├──┼──────────┼────┼────┼──────┼─────││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庚○○│辛○○│車牌號碼00│庚○○與黃││十八時許│黃榮文(││6-276號│同持客觀上│││已故)││重型機車乙輛│器使用之丁│①│雲林縣二崙鄉 崙東村 中│││(內有二本存│絲起子乙支││山路段│││摺、行動電話│榮文下手撬│││││、零錢)│人的機車鎖││││││ 煌茂 在旁把││││││同竊得被害││││││之重型機車├──┼──────────┼────┼────┼──────┼─────││九十一年六月中旬某日│庚○○│壬○○│機車駕照乙張│庚○○與黃││十四、十五時左右│黃榮文(│││同持客觀上│②││已故)│││器使用之丁││雲林縣○○鎮○○道與││││絲起子乙支││博愛路口││││榮文下手撬││││││人的機車置││││││庚○○在旁││││││共同竊得被││││││有機車駕照├──┼──────────┼────┼────┼──────┼─────││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庚○○│戊○○│車牌號碼00│庚○○與黃││十時許│黃榮文(││A-857號│同持客觀上│││已故)││重型機車乙輛│器使用之丁│③│雲林縣北港鎮華勝里鎮│││,價值參萬伍│絲起子乙支││立托兒所附近│││仟元(內有行│榮文下手撬│││││照乙張、衣物│人的機車鎖│││││)│煌茂在旁把││││││同竊得被害││││││之重型機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庚○○│乙○│車牌號碼00│庚○○與黃││上午九時五十分左右│黃榮文(││7-093號│同持客觀上│││已故)││輕型機車乙輛│器使用之丁│④│雲林縣北港鎮華勝里吉│││,價值貳萬元│絲起子乙支││祥街口││││榮文撬開被││││││機車鎖頭,││││││在旁把風,││││││得被害人所││││││型機車乙輛├──┼──────────┼────┼────┼──────┼─────││九十二年五月六日上午│庚○○│己○│車牌號碼00│庚○○與黃││十時左右│黃榮文(││5-298號│同持客觀上│⑤││已故)││重型機車乙輛│器使用之丁││雲林縣崙背鄉南陽村民│││(內有駕照、│絲起子乙支││主路旁菜市場│││行照各乙張)│榮文撬開被││││││機車鎖頭,││││││在旁把風,││││││得被害人所││││││型機車乙輛├──┼──────────┼────┼────┼──────┼─────││九十二年十月十日上午│庚○○│丁○○│車牌號碼00│庚○○與黃││九時許│黃榮文(││Z-765號│同持客觀上│││已故)││輕型機車乙輛│器使用之丁││雲林縣斗南鎮中天里文│││,價值肆萬元│絲起子乙支│⑥│元街七九號前│││(內有現金貳│榮文撬開被│││││萬伍仟元、手│機車鎖頭,│││││機乙台、身分│在旁把風,│││││證、駕照、健│得被害人所│││││保卡、信用卡│型機車乙輛│││││四張、存摺乙││││││本)│├──┼──────────┼────┼────┼──────┼─────││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庚○○│子○○│車牌號碼00│庚○○與黃││午十時許│黃榮文(││8-065號│同持客觀上│││已故)││重型機車乙輛│器使用之丁│⑦│雲林縣北港鎮華勝里民│││,價值參萬伍│絲起子乙支││治路六七號前│││仟元(內有現│榮文撬開被│││││金、駕照、行│機車鎖頭,│││││照各乙張)│在旁把風,││││││得被害人所││││││型機車乙輛├──┼──────────┼────┼────┼──────┼─────││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十│庚○○│癸○○│車牌號碼00│庚○○與黃││三時許│黃榮文(││9-239號│同持客觀上│││已故)││重型機車乙輛│器使用之丁│⑧│雲林縣褒忠鄉中民村中│││,價值伍萬貳│絲起子乙支││正路與三民路口│││仟元(內有褒│榮文下手撬│││││忠農會存摺乙│人的機車鎖│││││本、機車大鎖│煌茂在旁把│││││乙支、安全帽│同竊得被害│││││乙頂)│之重型機車├──┼──────────┼────┼────┼──────┼─────││九十二年五月三日九時│庚○○│甲○○│車牌號碼00│庚○○持客││許│││6-717號│供兇器使用│││││重型機車乙輛│型螺絲起子│⑨│雲林縣斗南鎮南昌里新│││(內有行車執│撬開被害人││興街之菜市場前│││照、機車保險│鎖頭,竊得│││││證各乙張)│所有之重型││││││輛。
├──┼──────────┼────┼────┼──────┼─────││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二│庚○○│丙○○│無│庚○○持客││十時四十分││││供兇器使用│⑩│││││型螺絲起子││雲林縣廉使里廉使夜市││││正要開啟機││內停車場││││,竊取車牌││││││78-96││││││型機車之際││││││害人發現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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