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羚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玲 訴訟代理人 張玉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65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羚揚企業有│中國信託商│105年7月│11,597元│BO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31日││││蔡文玲│城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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