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3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建樺 (原名: 陳尚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尚榮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2年07月1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56,773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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