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39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許麗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計算之利息,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許麗貞於民國104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7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31767元整自民國10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176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