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月薰 、 胡耀東 、ALTAIHU
INTERNATIONALCO.,LTD.、 胡福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月薰、胡耀東、ALTAIHUINTERNATIONALCO.,LTD.、胡福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4,199,000元(計算式:美金4,199,000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5年12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132=新臺幣134,922,26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34,922,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0,96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