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秀珠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曾秀珠經本院民事庭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7號裁定自民國106年3月1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除重型機車一輛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年3月17日壽會貴字第1060303432號函在卷可稽。準此,本件清算程序之債務人,顯有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之情,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