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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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債權人旭呈活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榆榛 上列債權人旭呈活動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蔡浚 洧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旭呈活動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依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 蔡浚洧 」(非蔡浚淯),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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