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69號原告 楊芷樺 被告 邱鈞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楊芷樺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63號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美嫆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