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6日收受判決正本,有本院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依照首開說明,自95年1月16日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四日,計至95年1月30日共滿十四日,因該日為農曆春節假期,故應延至95年2月3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95年2月9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綜上,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世展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