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司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OO、賴OO、賴OO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賴OO、賴OO、賴OO
間於民國96年10月16日就坐落彰化縣○○市○○段○○○○號
土地及同段1142建號建物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其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撤銷。相對人賴OO、賴OO應
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債務人賴OO所有等
語。經查,本院依職權於106年11月2日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
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
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
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