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4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