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樺蓉陳至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5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7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110年7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1年2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調閱前開案卷查核相符。然今,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自法院逕予裁定認可確定後,均按期準時清償,惟其任職公司因疫情影響整體之營運,目前公司政策為實施無薪假至疫情結束,導致其自110年7月起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故聲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延緩至111年1月止,此有債務人提出任職公司出具之無薪假證明書附卷足憑。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此次准予延長7個月,即自110年7月起至111年1月止停止履行,並自同年2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併予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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