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6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