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告乙○○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移轉登記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本件兩造間買賣契約之總價額。
二、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總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三、提出完整之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不得自行修補)。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