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93號原告清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75,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