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清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景惶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2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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