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8號
112年度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維伶選任辯護人呂治鋐律師
王聖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603號、112年度偵字第37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維伶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維伶於民國111年5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在其居處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等處,連上網際網路,透過臉書Facebook群組、LINE社團等方式,以虛偽不實之代購商品訊息等為詐術,對公眾散布,並與如附表所示之人聯繫,致其均陷於錯誤,因而匯款如附表所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同此見解)。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見解相同)。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告訴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其供述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32年上字第657號判例同此看法)。
三、公訴人認被告陳維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係以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附表被害人等之匯款單據、對話擷圖、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略以:在本案發生之前我本來就在經營代購事業,本件案發的代購商品也是韓國明星的周邊商品,是在111年5月開始,所以我才會在我的臉書及LINE帳戶發起代購,我有收到附表所示被害人的訂購單跟款項,我也有透過友人幫我向韓國公司訂購商品,但因為這次韓國公司的代購採取的的快閃模式,用限時、限量、限額的方式販賣,造成搶購的人潮太多,我人手不夠實在無法幫大家買到訂購的商品,只能買到部分商品,我也是趕緊在網路上跟大家道歉,並同意買家可以退貨或退錢,但是因為數量實在太多,無法即時處理退貨或退款手續,而且有些被害人向警局提告凍結我帳戶,導致我更無法處理退貨或退款流程,事後我也與部分被害人和解退款或將貨品寄給買家,我並非故意詐欺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稱略以:被告確有代購商品,係因韓國公司販賣方式導致被告無法處理大量訂單,並非被告一開始即有詐欺之故意,本件僅為單純民事糾紛等語。
四、被告有於其臉書及LINE帳號招攬附表所示被害人訂購韓國商品貨物,被告亦有收受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訂購款項等情,業經被告坦承,並有臉書、LINE對話擷圖、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認為真。惟按刑法詐欺取財罪,需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因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亦即除行為人向他人傳達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且需接收該資訊之對象誤信,並以該等不實資訊之認知為基礎,而處分其個人或有權處分之第三人之物,致自己或第三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始足成罪。尤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原因甚多,縱令債務人事後出於惡意而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或有其他因故而未依債之本旨為完全之給付等情,茍非有其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詐財之積極證據,債權人除得循民事途徑請求清償外,並不得僅以債務人事後違反債信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經查:
五、證人 劉若萱 於審理中證稱略以:我與被告是在韓國追星活動認識的,我知道被告有在從事代購的活動,我本身有參加被告的代購2次,1次買吸塵器,1次買海報,2次代購都有順利拿到貨物等語(見本院38號卷二第296至300頁)。證人 施曉雲 於審理中證稱略以:我是被告國小、國中同學,認識被告有10多年了,被告本身韓語很流利,我知道被告有在從事代購活動,就是在網路社群上發起購買的活動,111年5、6月間我有幫被告從事本件的代購活動,我是負責核對訂購人訂單跟被告買的貨物,我核對時就是以被告整理的代購人訂單比對買到的貨物,核對結果其實被告大部分都有買到,只是有些商品會缺漏,印象中是因為本次買的商品比較多,而且被告自己也被韓國人騙錢等語(見本案38號卷二第289至295頁)。
六、另查,被告於收受附表所示被害人訂購單後,係有製作全體訂購明細之訂購表單,又於訂購數量不足時,亦有製作缺貨單及補款明細單,且被告於發現無法購足代購商品時,亦於LINE代購群組上立即向被害人表示歉意,並承諾儘速補購商品或退款與被害人等情,此有代購表單、缺貨單及對話記錄在卷可稽(見本院38號卷二第43頁、第67至72頁),另被告亦有於與被害人 賴韻方 等人成立調解,賠償被害人貨款損失或將部分訂購之商品交付被害人等,此亦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考(見本院38號卷二第121至177頁、第249至251頁,本院92號卷第27至32頁)。
七、綜合上開證據所示,果若被告一開始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則被告大可收受款項後隨即避不見面,根本無須製作代購表單、缺貨單等相關單據,亦無須回覆被害人相關問題,且依證人所述,被告確有購買訂單商品,惟因本次買的商品比較多,而且被告自己也被韓國人騙錢之因素,故數量無法滿足訂單需求,況被告事後確有交付部分訂購商品與被害人等,益見被告於收受代購款後有將款項用於辦理代購相關事務,並非自始即全然無履約之意,被告於收受本案代購款項後,既有向店家訂購商品,自無從認為本案被告於與被害人等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是不能逕以詐欺取財罪嫌相繩。本案依公訴人所提之證據資料,尚未達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判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八、退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6889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與本案起訴部分係屬同一案件關係,而請求併案審理,然本案起訴部分既經本院認定應為無罪之諭知,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與本案起訴部分無同一案件關係,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即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款金額(新臺幣)1 吳敏 111年5月26日17時01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300元2 蔡玗君 111年5月26日16時59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3,710元3 洪子涵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3,890元4 蔡宜庭 第一筆:111年5月16日15時18分第二筆: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第一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第二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第一筆3,615元、第二筆930元,總計共4,545元。5 薛博元 111年5月28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6,380元6 郭靖嫈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710元7温品潔111年5月26日17時02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500元8 李玟瑤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1,370元9 張心蘋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650元10 林卉軒 111年5月26日17時18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6,320元11 陳思妘 111年5月26日17時01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200元12 陳怡靜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7,560元13 邱珮瑜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890元14 陳安俐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3,230元15 梁晉瑜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160元16 陳珮瑜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7,030元17 柯怡廷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870元18 陳泓全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0,280元19 呂怡慧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560元20 徐劭雯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6,560元21 林群芳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4,200元22 潘韋君 111年5月26日16時59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4,800元23 李宥萱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420元24 康蕙嬿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900元25 余晏屏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7,850元26 李玟萱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3,800元27 唐嘉謙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7,330元28 賴韻宇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190元29 駱盈璇 111年5月26日16時59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8,180元30 呂玟臻 111年5月26日17時09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6,470元31 陳品穎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9,410元32 劉家妤 111年5月26日17時05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4,510元33 楊巧暄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6,200元34 李敏瑄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4,800元35 陳佩歆 111年5月26日17時03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600元36 吳旻倪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7,730元37 遲羽宸 111年5月26日17時01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710元38 陳芯儀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3,120元39 楊淯婷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5,190元40 柯怡惠 111年5月26日17時01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340元41 楊子萱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620元42 陳薇晰 111年5月26日16時59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3,360元43 傅芯渝 111年5月26日17時1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800元44 程芮蓁 111年5月26日17時02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630元45 林蓮怡 111年5月26日17時01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5,500元46 陳沛馨 111年5月26日17時02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00元47 簡郁蓁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650元48 陳文瑀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6,940元49 林芸彤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400元50 蕭茹勻 111年6月4日19時08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000元51 劉穎芙 111年5月23日03時16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000元52 張佳琦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8,110元53 楊采軒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3,340元54 蔡怡婷 111年5月26日15時09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210元55 蕭萱茹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450元56 葉書妤 111年5月26日17時01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2,140元57 余若慈 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4,400元58 高詩芸 ( 傅靖雅 代理)111年5月26日17時0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19,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