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字第206號聲請人 黃毅峻 相對人 黃弋庭
朱浿榕 被害人 沈芳愉 法定代理人 沈雪兒 住南投縣○○市○○路000巷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黃毅峻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1號)准予核發,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被害人乙○○及其家庭成員丙○○實施家庭暴力。
二、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6月。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為兄弟關係,相對人甲○○為聲請人之弟媳,丙○○為聲請人之妻、被害人乙○○為聲請人之未成年女兒。於民國112年3月2日19時10分許在南投市○○路000巷00號前,當時聲請人在住家內睡覺,聽到相對人丁○○與丙○○在爭吵,聲請人便外出查看,聲請人外出時看到相對人丁○○、甲○○對丙○○推擠及辱罵,聲請人見狀立即上前將丙○○與相對人隔開,要釐清事發原因。丙○○怕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又起衝突,便擋在聲請人前方抓住聲請人雙手,站在聲請人跟相對人丁○○的中間,結果相對人丁○○看到聲請人之後,相對人丁○○隔著丙○○用手掐住聲請人的脖子。當時相對人丁○○用身體正面對撞丙○○的身體正面,一直持續向前進,完全沒有顧及到丙○○性別的問題,身體接觸1至2秒;之後相對人甲○○看到被害人乙○○手上拿著手機,以為在錄影,遂靠近被害人乙○○說「錄什麼影」,丙○○見狀便出手去拉相對人甲○○並跑過去保護被害人乙○○,當下相對人甲○○大喊「拉三小」,導致相對人丁○○以為聲請人拉相對人甲○○,然後又緊掐著聲請人的脖子,擔心聲請人會過去攻擊相對人甲○○,攻擊的過程中相對人丁○○、甲○○以言語「死破麻」之字眼辱罵丙○○,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保護令等情。
二、相對人丁○○ 陳述 略以:那天我剛好下班,丙○○就騎機車沒戴安全帽載他女兒乙○○,在我們650巷的巷子裡面,騎機車很快,撞到我老婆,剛撞到我老婆都沒有當回事就直接騎回家了,我就是在他的機車後面目賭這一切。剛撞到的時候,我第一個反應是為什麼沒有停下來而直接騎回家,連一句道歉都沒有。我就看到我老婆被他撞到,包包也斷了,我老婆就很生氣,就在斜坡那裏說:「撞到人都不用停下來」,丙○○就走出來,他說他有口頭上說「逼逼」,難道你們都不會讓嗎?之後丙○○就出來跟我老婆爭吵,我要過去勸架,擋在我老婆前面,然後就在吵架。
三、相對人甲○○陳述略以:那天我剛好休假,我跟我老公約好要去逛夜市,我要等他下班要帶小孩出來停車場那邊等他,老二跟老四就先出門了。丙○○會有意無意的想來衝撞我,那時候我要出去的時候已經有聽到他們家有人騎機車出門,我不知道是誰騎出去的,也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回來,但是我的小孩在外面,我怕他們會接觸到,所以我就跟在小孩後面走出去,在我看到有人騎機車過來的時候他還離我大約10公尺左右,因為那裏是個小彎道,我只看到車燈,我不知道是誰,我走的巷子裡面時不時都會有狗大便,所以我就低頭看那個區域有沒有大便,當我頭抬起來的時候看到丙○○已經撞到我了,他也沒有戴安全帽,前面載一個小朋友也沒有戴安全帽,然後就嘻嘻哈哈的無關緊要的樣子,就騎走了,一句道歉都沒有。我想到我後面還有兩個小朋友,老大跟老三,我也怕丙○○會去撞到他們。丙○○撞到我的那剎那我的包包帶子斷掉,包包掉下來。丙○○騎的速度很快。所以我就很生氣去650巷巷口16號那邊去跟丙○○理論,我站在巷口跟他講的時候,丙○○一直站在他們家門口,門打開不知道在跟裡面的人講什麼,過了2、30秒,丙○○才走出來,那時候我的手交叉在胸前,丙○○就一直用胸部頂我的手臂,我一直覺得很不舒服,但我還是要跟他講你撞到人都不用道歉的嗎?他就說他有用嘴巴逼逼逼阿,我就說你用嘴巴逼逼逼是要逼給誰聽阿,我根本就沒有聽到,他就說你女兒都會讓了你怎麼不會讓,我就說我為什麼一定要讓你,我是行人欸,而且你車速那麼快,你是故意的嗎?他就用台語回我說,對我就是故意的,因為你什麼都很優秀,什麼都很厲害,什麼都說我學你,對我就是學你的怎樣。我二女兒來就一直在那裏大喊說你們不要再吵了,你不要再吵了。聲請人就罵我女兒說你不用這樣大喊,沒有人會聽你的話,你要這樣大喊就跟你爸爸一樣沒教養,我聽到這句話我很生氣地說,你憑什麼這樣罵我女兒,那我也要罵你女兒,我就走過去罵她女兒乙○○,說你現在是在看三小,不然你現在是在看三小,然後丙○○就過來推我,我重心不穩,我的右肩膀就撞到牆壁,聲請人的手就舉起來準備要打我,我老公看到就立馬去把他的手抓住,不讓他打我,然後才爆發拉扯糾紛,聲請人只要不舉起手,就不會有人對他有肢體衝突,從頭到尾我們沒有出手也沒有惡言相向,反倒是聲請人及丙○○一直挑釁,引起我們對他們有所動作。
四、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為兄弟關係,相對人甲○○為聲請人之弟媳,丙○○為聲請人之妻、被害人乙○○為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證。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2人於112年3月2日晚上有發生衝突,而相對人2人有對聲請人及丙○○、乙○○為上開之家庭暴力行為等情,除據聲請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陳述在卷外,並有家庭暴力通報表、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驗傷診斷書、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憑。而相對人丁○○亦到庭稱有吵架之情事。相對人甲○○則到庭表示:我罵乙○○看三小,然後丙○○就過來推我,我重心不穩,我的右肩膀就撞到牆壁,聲請人的手就舉起來準備要打我,我老公看到就立馬去把他的手抓住,不讓他打我,然後才爆發拉扯糾紛,聲請人只要不舉起手,就不會有人對他有肢體衝突,是聲請人及丙○○一直挑釁,引起我們對他們有所動作等語。則本院依聲請人之陳述、相對人2人之陳述及上開之證據資料,足認相對人2人於112年3月2日晚上之所為已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行為,且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性。另聲請人請求將 沈軒助 、 沈瑞鑫 、 沈澤霖 列入保護部分,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相對人2人確有對沈軒助、沈瑞鑫、沈澤霖為家庭暴力行為及沈軒助有目睹本件家庭暴力,是聲請人聲請將沈軒助、沈瑞鑫、沈澤霖列為保護之部分,並無必要,併此敘明。
五、至於相對人2人所辯本件發生家庭暴力之上開原因及衝突之過程等情,並提出照片、通訊軟體訊息截圖、診斷證明書及光碟等件為證,而認聲請人、丙○○也有可能涉及家庭暴力或其他情事,此部分應由相對人2人另循保護令程序或其他合法法律程序救濟之,不影響本件相對人2人於本件已成立家庭暴力行為之判斷。
六、本院審酌上情,依聲請人、丙○○及被害人與相對人2人之關係,及相對人2人侵害行為之態樣,認相對人2人之行為已構成對聲請人、丙○○、被害人乙○○之家庭暴力行為,為防止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自有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保護令之必要,並定其有效期間為6個月。
七、本件聲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免徵裁判費,且無其他應由兩造負擔之程序費用,爰不另為程序費用負擔之諭知。
八、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院前所核發之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1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