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翰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蕙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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