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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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萬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