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興大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昌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日如來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 杜政霖 」,非「 杜至右 」,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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