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原告 林倖君 被告 顏淳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