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吳清貴
被   告  羅士傑
      羅立中
       顏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7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18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黃國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國忠
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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