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7號原告悅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欣宜 訴訟代理人 魏群力
張泰昌 律師上一複代理人 余家斌 律師被告禎懋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法定代理人 沈慧芳 住同上
參加人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8樓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鄭興郎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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