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郭秋紅 即昇昌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明原營造│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5月7日│33,963元│0000000│││││限公司博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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