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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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 賴鳳 君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駱亦豪┌──────────────────────────────────────────────────────┐│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松晟企業社 楊豫娜 │第一商業銀行 大溪分 │105年11月15日│40,800元│HA三九二二二九│賴鳳││1││行│││五│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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