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光達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金鳳
原告與被告① 陳靖渝 、② 翁詩珊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①280,000元、②80,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①2,980元、②
1,000元。茲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
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