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五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許辰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