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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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九號
原告華京國際旅館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