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壹佰伍拾貳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三萬六千八百元,上訴人占用之面積為十點十四平方公尺),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