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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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貳佰陸拾肆萬玖仟零柒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柒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本訴部分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壹佰零捌元,反訴部分新台幣柒拾壹萬肆仟零叁拾陸元,共計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