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一號
聲請人坎城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于君 相對人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新簡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