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345號聲請人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NOPPHAKAOPHONGSAKOR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依我國法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否則,請表明相對人依法得有效簽發系爭本票之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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