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679號債權人 賴鴻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鄒政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鄒政宏聲請發支付命令,並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7日提出補正狀到院,仍未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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