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3號聲請人 江瑞華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受益人或轉得人就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裁定債務人江瑞華自102年8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爰依職權為如主文所示之保全處分。
三、本裁定已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3號財產所有人:江瑞華│├─┬───────────────────────┬─┬─────┬──────┬────────┤│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1732│建│52.18│10分之1│││├───┼────┴───┴───┴──────┴─┴─────┴──────┴────────┤││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2784│新北市三重區大│2層樓│2樓層:47.2││5分之1│││││同南段1732地號│加強磚│合計:47.2│││││││--------------│造││││││││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212巷27│││││││││號│││││││├──┼───────┴───┴───────────┴─────┴────┴─────────┤││備考││├─┼──┼───────┬───┬───────────┬─────┬────┬─────────┤│2│3403│新北市三重區大│2層樓│2樓層頂增建部份:││5分之1│││││同南段1732地號│加強磚│47.2│││││││--------------│造│合計:│││││││新北市三重區大││47.2│││││││同南路212巷27│││││││││號增建部份│││││││├──┼───────┴───┴───────────┴─────┴────┴─────────┤││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