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3260號債權人德賢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福 債務人源元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登益 債務人楊登益債務人 楊恩綸 債務人 楊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伍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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