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聲請人 林宏林大闢 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音 即林大闢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40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號│││││├─┼───────────────┼──────────────┼────┼───┤│1│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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