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號上訴人 廖永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崇盛 間請求確認出資額轉讓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