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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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31號原告 盧秀雲 被告 陳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得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5月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依法駁回其訴,有本院10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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