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884號債權人庚○○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即被繼承人 李進雄 之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李進雄之繼承人)、己○○○(即被繼承人李進雄之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李進雄之繼承人)、戊○○(即被繼承人李進雄之繼承人)、甲○○(即被繼承人李進雄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進雄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查明債務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文件。
三、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