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消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消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聯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花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 律師被上訴人 徐玉鶯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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