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421號上訴人 張戴慶隆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上訴人 簡洪嬌圓 法定代理人簡易期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林欽章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